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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教师资格证小学高频考点: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部分考点总结

时间:
2019-07-18 10:25:29
作者:
娄老师
阅读:
来源:
重庆教师资格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3.《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1986年4月12日 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

  2.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3.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4.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5.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6.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立法目的: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2.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3.教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4.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国民素质的使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制定: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

  2.修订:十届人大25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五、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根据性质的不同,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一般权利和职业权利两类。

  1.教师的一般权利

  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最易受侵犯的权利主要有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受聘权。

  (1)生命健康权。

  在我国,虽然“侮辱、殴打教师”早已被法律所明文禁止,但近年来,我国教师受学生及家长等辱骂、暴力攻击的问题仍较严重。

  (2)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是社会对某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在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中,对教师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侵犯主要来自学生及家长、学校领导、校外人员等。

  (3)受聘权。

  又称工作权,是指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自由选择和获得教育教学工作的机会。其内容包括职业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教师受聘权的法律依据是教师聘用合同。教师聘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学校和教师之间确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关系的协议。

  2.教师的职业权利

  教师的职业权利即职业权利、公权利,是指教师接受学校聘用后,依法所享有的在事业方面的专业权利。职业权利与职责相联系,一般不能放弃,否则构成失职。

  (1)教育教学权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具体内容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部分权利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是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学术自由权

  即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从事这些活动会对其专业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但是,教师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也应该注意不影响正常的学校工作,并严守学术道德。

  (3)管教自由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各种指导,有权对其进行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按照教育法规的规定,教师对学生的评定结果不能搞排名和公示,以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4)获得报酬权

  即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教师们行使这项权利促进学校工作的民主化,也有利于教师本身权利的维护。

  (6)培训进修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尊重学生的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维护学生权益的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依法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具体包括:

  1.平等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其重要性来自教育对人的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包括:一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终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特殊群体的受教育的权利。

  2.享有教育资源权

  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3.获得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4.获得公正评价权

  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权,完成规定的学业或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5.申诉与诉讼权

  受教育者有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的义务

  学生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统一,在依法享有各项教育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所应履行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结合常见的考题,我们将这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巩固。例如:

  1.以下属于教师一般权利的是( )。

  A.文化教育权、学术自由权、受聘权

  B.受聘权、获取报酬权、政治权

  C.名誉权、培训进修权、教育教学权

  D.政治权、文化教育权、公民人身自由权

  1.【答案】D。解析:教师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和监督权。故此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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