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重庆教师资格网! 本站为重庆教师资格证考试民间交流网站,主要为考生提供考试报名时间安排以及教师资格证常见问题答疑等相关信息,教师资格证官网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www.cqksy.cn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所示为准。
在线咨询
公众号
交流群
考生交流
合作联系
在线做题
短信提醒
教师资格考试动态提醒
获取验证码

特别提醒:

1.提醒为短信模式,请填写本人正确的手机号码

2.确认预约后,会有专门的客服确认您预约的项 目,请保持通讯畅通

3.如有任何问题,请致电客服热线:
023-6861-1050 或点击网站首页的在线咨询

重庆2018年下半年中小教师招聘笔试题库——小学教师招聘(知识点1)

时间:
2019-01-17 10:16:56
作者:
姚老师
阅读:
来源:
重庆教师资格证
  【导读】2018年下半年重庆教师资格证面试考试很快就要结束,考生朋友们还有机会进行2019年的教师招聘考试的报名,重庆教师资格网特意整理了重庆2018年下半年中小教师招聘笔试题库,小学和中学考点以及模拟题,供大家参考!预祝各位都能胸有成竹,顺利通过笔试!

  点击查看:重庆2018年下半年中小教师招聘笔试题库

  小学教师招聘:教育法

  第一章 教育法律法规

  现在的教师招聘的考试过程中越来越重视法律法规的考察,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繁杂,所以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一般出题主要以客观题为主,所以大家应该在多阅读的基础上尝试记忆。一般在这个部分有这样几种考察方式:第一,考察法律颁布或者实施的时间。第二,考察一些实施的主体。第三,考察一些关键的数字及时间。第四,结合案列考察具体的法条的应用。在这里,由中公讲师带领大家梳理一下法律法规中重要的法条。

  年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进入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多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二条: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四十四条:对于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在这里尤其要注意年龄上的不同,例如:用工要求和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都是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年龄划分和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都是十八周岁。

  除了一些年龄上容易弄混以外还有一些是法条里会涉及一些用词,做题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来,不可以偷换概念。例如:《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出题的时候经常把第二款有合格的教师换成有优秀的教师,这种属于偷换概念是错误的。

  《教育法》第六十一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在这里经常把法条里的必须换成可以,法律里必须和可以是两个意思,所以这个部分也容易设置陷井。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以下权利中的第八款: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题目经常把非法去掉,合法合理的知道是可以的,所以把非法去掉意思发生了改变是错误的。

  《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个法条里提到的是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因此也就是地方为主。所以在做题的时候需要注意,经常说成以中央为主。

  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不得让不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A.十八 B.十六 C.十四 D.十二

  【答案】B。解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十九条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章 法律法规中常考的数字

  数字1: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2.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3.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五条,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数字3:

  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数字5: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数字6:

  1.《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数字9:

  1.《教育法》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数字12: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数字14: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数字16: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二条,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数字18:

  1.《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数字24: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数字30:

  1.《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数字60: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数字200: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章 法规中的“四大天王”

  今天,我们来一起看一下法律法规中常见的四大法条,想必说出来大家都很熟悉,对我们考试来说,《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这四部法条在法规部分的考点中占有很高的地位,几乎是屡考不殆。那么对于这部分的知识点我们该如何备考呢?我们从一下几点来一起探寻一下。

  以下是在对历年考题的分析中,归纳出来的考频较高的知识点。

  一、《教育法》

  时间: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

  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立法宗旨:发展教育事业。

  立法依据:提高全民族素质。

  受教育者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二、《义务教育法》

  时间: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普遍性(普及性)、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公益性)、免费性(义务性)。

  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三、《教师法》

  时间:1993年10月31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地位: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赋予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规定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工作方针:

  (1)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3)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4)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5)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战略主题

  (1)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2)坚持德育为先。

  (3)坚持能力为重。

  (4)坚持全面发展。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1)注重学思结合。

  (2)注重知行统一。

  (3)注重因材施教。

  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以上总结的知识点是历年考题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部分,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第四章 法律法规的爱恨情仇

  教师招聘考试中,除了让大家头疼的教育、心理学、教育心理学之外还有一个大家最不知道如何下手的就是法律法规。教师招聘考试的题型比较复杂,每个地区有每个地区的风格,而总体来说考的内容大抵相同,相对来说法律法规道的占比都相对较小,但是它的分值却并不容易都得到,今天我们就给大家来讲讲。法律法规那些事。

  首先我们要从总体上把握法律法规的一些要点:

  一、数字类信息:

  (1)法律法规颁布的时间、修订的时间、施行的时间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2)法条中涉及的数字:

  例如: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大力开展“阳关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二、法律责任:

  例如: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部门类信息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3)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育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考题再现】《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依法追究(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解析】B。解析:题干中提到了人员伤亡,故本题答案是刑事责任。

  【考题再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施行于( )

  A.1993年 B.1994年 C.1995年 D.1996年

  【解析】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于1994年1月1日。

  第五章 教师权利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法律法规中的教师权利这部分的考查方式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集中以下几种考题类型:①题干给出例子,进行判断侵犯教师的哪项权利;②教师权利都有哪些;③其他小知识点的考查。在这些题型中又以例子考查为主。这就要求在学习的过程中对教师权利不单单是简单地记忆,还需有有所理解。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地位: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内涵: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

  举例:某老师上课过程中,校长突然闯入让教师停止其教学去打扫卫生。

  考情解读:主要考查其内涵及地位。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前提:教师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内涵:作为教师,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

  举例:教师偷偷的丢下手头的教学工作跑去参加各种学术会议。

  考情解读:主要考查其内涵及前提。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简称:指导评价权。

  内涵: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举例:为了保护学生的隐私,某小学规定语文老师不得在课堂上点评学生的作文。

  考情解读:主要考查其内涵,有时会和体罚混在一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简称:报酬待遇权。

  内涵:作为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举例:学校或者其它机构以各种名目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教师的工资。

  考情解读:主要考查其内涵。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实现途径:教职工代表大会。

  内涵:作为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举例:某校教师通过校长信箱提出管理意见,却遭到校长打击报复。

  考情解读:主要考查其内涵及实现途径。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前提:履行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完成好教学任务。

  内涵: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举例:某中学安排行政人员代替教师参加教师专业培训。

  考情解读:主要考查内涵及前提。

  下面结合常见的考题,我们将这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巩固。例如:

  【单选题】学校派张老师参加省里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但学校相关规定,应该扣除张老师500元绩效工资。学校的规定( )。

  A.节约了办学成本 B.加强了经费管理

  C.体现了按劳取酬 D.侵犯了教师权利

  【答案】D。解析:题干中绩效工资属于教师的劳动报酬,学校不得随意扣除,侵犯了教师的报酬待遇权。故答案选D。

重庆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备考指导 立即定制专属备考方案

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