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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幼儿教师资格考点之8法1纲要

时间:
2018-09-10 16:55:20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重庆教师资格证
  【导读】重庆幼儿教师资格考点之8法1纲要。这个主要是考察幼儿教师的法律常识,对于我们加入教师队伍来说,这是基本知识,至于具体怎么复习备考,因为下面这些考点都是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单选题的常客,所以我们可以结合试题来进行解读,具体如下:

  

重庆幼儿教师资格考点之8法1纲要

  考点: 8法1纲要

  第1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共10章,86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规定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规定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规定2: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规定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规定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 有合格的教师;

  ③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④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规定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规定3:国家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规定1: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规定2: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规定3: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规定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规定1: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①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③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④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规定2: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 遵守法律、法规;

  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③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④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规定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规定1: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规定2: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规定1: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规定2: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规定3: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规定4: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规定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结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则

  规定1: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规定2: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定3: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真题解析)

  【2016年上(中学)真题】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某地拟设立一所新学校,下列不属于该学校设立必备条件的是( B )。

  A.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 有充足的生源

  C. 有合格的教师

  D.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2017年上(小学)真题】例2:某公立小学符合办学条件,具备法人条件,学校取得法人资格应该始于( C )。

  A. 批准之日

  B. 批准次日

  C. 登记注册之日

  D. 登记注册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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