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有关内容修改通知
- 时间:
- 2018-06-01 15:18:05
- 作者:
- 毛老师
- 阅读:
- 来源:
- 重庆教师资格证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现将《重庆市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师发〔2016〕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修改为:“2.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哮喘、严重皮肤病、各种肝炎伴肝功异常者。”
为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必须统一使用《重庆市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